关于印发《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全校各部门:
2019年 3月 11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和《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2.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3.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办法
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2019年 3月 26 日
附件1
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 全和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
第三条 我校在所开设的所有专业实践教学活动中,不购买任何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不开展任何有危险性的实验,所有专业开设实验项目前须经教务处审核通过方可开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 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 系(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的主要领导对全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教务处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各单位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六条 学校设置实验室安全工作组,工作组秘书处设在教务处,主要负责学校实验室的安全工作。
第七条 各系的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与学校签订《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安全工作责任书》。
第八条 各系须组建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系分管领导担任组长,负责本系的实验室安全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
各系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符合学科特点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编制体现学科特色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资料,开展本系各类人员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定期进行实验室工作人员资格审查。
(三)组织落实实验室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整改、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处置以及各类安全演习等工作。
第九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实验室的安全与环保工作负全面责任和直接责任,须与所在系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
第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主要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及陕西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掌握正确的实验及仪器设备操作方法。
(二)了解实验室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方法和布局。在进行实验操作时,做好个人防护。
(三)每次实验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每日离开实验室时,应确认实验室水、电、气、仪器设备等的安全,并做好身体清洁。
(四)定期整理整顿实验室卫生环境,保持实验室的整洁和有序。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培训和准入制度
(一)实行学校、各系、实验室全员覆盖的三级实验室安全培训与考核制度。
(二)教务处的主要职责
1.制订学校的实验室安全培训计划,编制相关培训资料,建设校级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试网站,并及时更新。
2.定期对各单位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等进行培训和考试,指导各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3.组织实验室特种设备的操作培训等工作。
(三)各系的主要职责
1.根据学科特点,落实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制订年度培训计划,编制相关培训资料。
2.建立从事生物实验、动物实验、特种设备、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工作人员清单,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要求,组织相关人员接受特殊岗位培训,取得有效资格证书。
3.建立校系实验室安全考试题库,组织实验室新进人员分批、分层次进行安全考试,督促考试合格者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定期审核实验室工作人员资质。
4.每季度将实验室安全培训与考核结果上报教务处备案。
(四)各实验室的主要职责
根据各自实验特点,负责对新进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实验室主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及个人防护注意事项、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存放地点、实验室安全与卫生责任制等培训。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基本要求
(一)各系部所在实验大楼应有“安全风险公告牌”,公告牌上应明确该实验大楼的安全风险点、安全责任人和应急联系电话等。
(二)各实验楼层要根据实验特点配备消防器材、烟雾报警、 监控设施、紧急喷淋和洗眼设施、危险气体报警装置等安全设施, 在明显位置张贴有“安全疏散示意图”。
(三)各实验室门上应张贴有“安全信息牌”,信息包括安全责任人、涉及危险类别、防护措施和有效的应急联系电话等,有针对危险源的安全警示标识。
(四)各实验室应结合本室的学科特点和管理要求,制订安全与环保管理制度,张贴或悬挂实验室醒目位置,并严格执行。
(五)各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清洁整齐, 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摆放有序,实验室废物处理规范,不在实验室或公共通道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六)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储存食品、饮料,从事吸烟、烹饪和饮食等与实验无关的活动;与实验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 实验室内严禁留宿。
(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前,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停实验的措施,并确保仪器设备、水、电、气、门窗、化学和生物样品安全后才可离开。
(八)实验室钥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不准私配。实验室发生调整时应立即交回单位,若有遗失必须及时报告单位。
第十三条 实验室基本环境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仪器设备和设施等用水、用电、用气应按照相应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与安装要求接入、使用和维护。
(二)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应满足相应消防规范要求,不得擅自破坏、改动、妨碍消防设施,不得阻碍消防措施实施。
(三)实验室内水电气等使用应保证安全,不得擅自改装与拆修配电箱、电源插座、取水取气管网与接口等基础设施,应让具备专业资质或能力的部门或人员实施,并验收确认后使用。
(四)实验室水电气的开关、阀门、连接管及相关仪器设备设 施等,应规范使用与操作、随时观察,平时应经常检查、定期监测、及时保养或更换,使用后应及时妥善关闭阀门,切断开关。
(五)实验室内电力使用中应确保规范安全,接地良好,并采取静电防护措施。严禁把多个大功率电器接在同一个移动插座上, 严禁将多个移动插座串联。
(六)发生人体触电、气体泄漏时,应立即切断危险源,及时报告并组织人员疏散,根据应急预案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七)严格管理一般空气调节设备、计算机、饮水机等电器的 使用,非实验需要的生活电器不得擅自带进实验室。实验仪器设备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因特殊情况确需连续运行的仪器设备,应采取规范、可靠的安全保护方案或专人值守措施。
(八)属于易燃、易爆的可移动气体、液体、物品等使用过程,应有安全的移动与固定方案,并遵守相应安全保存、搬运、更换、使用操作规范与应急处置流程。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和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由学校统一采购,归口管理。领用、保管、 使用、转移和废弃物处置等各个环节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地方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必须安装通风装置,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三)严禁在实验室内存放超量化学品。各种化学品应按要求分类安全存放,并定期盘查,存放的化学品要有目录清单并注明存量及盘查日期等,化学品的包装容器或包装物的标签、标识要清楚。
(四)实验室废弃物须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妥善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丢弃废弃物。
(五)其他有关危险化学品和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管理按《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和《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辐射安全管理
(一)涉辐场所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辐射防护的法律、法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购置、保管、使用、转移、处置等各环节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辐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由环保主管部门认可的辐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通过考核,领取《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应定期接受个人剂量监测、职业体检及复训。
(三)辐射工作场所须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 防火、防水、防射线泄漏、防丢失和防破坏等措施。场所的入口处 必须设置警告标识牌和工作指示灯,必要时应设专人警戒,防止无关人员接近。
(四)其他有关辐射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按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生物安全管理
(一)生物实验室的设备、设施、个人防护设备、材料(含防护屏障)等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其中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须取得国家认可资质,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实验动物的,须在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实验室进行。
(二)生物实验室须按规定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 组织岗前生物安全培训与考核,必要时,建立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和免疫接种档案。
(三)实验室应按要求对各项活动进行记录,对操作有害材料的行为要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记录,严格按规定进行生物安全操作。
(四)不同等级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应配备相应的生物安全柜,实验室门口须有生物危害警示标识并保持关闭,未经管理人员许可 不得入内。应定期对可能接触病原微生物体的实验场所、物品、设 备等进行消毒灭菌。
(五)其他有关生物安全管理按国家、地方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一)特种设备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认定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 机械、厂内机车等仪器设备,具体范围按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二)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三)压力容器需定期检查,确保其安全有效。气体钢瓶须直立放置并妥善固定,必须经减压阀减压后使用,不得直接放气。使用危险气体,须安装气体防漏报警装置。反应釜发生超压现象,应立即打开放空阀,紧急泄压。
(四)其他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按国家、地方和学校 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维修保养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关键的操作步骤和安全事项应在室内醒目张贴。
(二)应定期进行仪器设备的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重大隐患应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并做好防范措施。
(三)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有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校验、校准和维护保养,并按要求做好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
(四)对于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
第十九条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制度
(一)教务处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巡查,整理汇总检查结果反馈给各系,报送相关职能部处。实验室安全巡查结果计入各系年度实验室安全考核结果中。
(二)各系应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每年组织不少于 4 次(重大节假日前、寒暑假放假前、汛期前)的实验室安全检查活动,全面掌握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风险点。
(三)各实验室应落实日常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每月应至少进行 1 次全面的安全自查。
(四)各系、实验室对安全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对短时间内无法整改的安全隐患,须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安全,否则应停止实验。
(五)各系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并按要求的时间反馈整改结果,实验室安全工作组应定期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对于确因空间原因或事业发展所限造成的、需要学校整体规划才能彻底解决的安全隐患,学校应建立安全隐患台账,时刻防范,直到解决为止。
(七)各系各类实验室安全检查结果、安全隐患台帐、隐患整改及督查整改情况等需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一)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开展相应处置工作,并报告保卫处和教务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事故,应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及时、准确找到事故原因。
(二)出现以下情况时,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等处分;如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对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不遵守国家、地方、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者。
2.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者。
3.故意隐瞒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者。
4.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国家、地方和学校有关规定,冒险作业者。
5.由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或不重视等人为因素导致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并因此酿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给国家、学校和个人造成声誉或利益上的重大损失,甚至人员伤亡的。
(三)对实验室安全事故,各系要坚决做到“四个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教训未吸取不放过。
第二十一条 考核与奖惩制度
(一)各系的实验室安全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由学 校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考核工作,奖惩方案上报学校审定后实施。
(二)考核结果与各系年终绩效的发放比例、教职员工的岗 位评聘、晋职晋级、科研项目的申报等挂钩。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生效的校内规定和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附属医院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2:
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教技厅[2013]1 号文件)和《陕西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按照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实验等活动以及危险化学品申购、领用、保管、使用的安全管理。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执行。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各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四条 我校在所开设的所有专业实践教学活动中,不购买任何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不开展任何有危险性的实验,所有专业开设实验项目前须经教务处审核通过方可开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学校、各系、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教务处、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审核和监督检查工作;教务处委托符合要求的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供应等工作;各系党、政领导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人员负责本系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学校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办法,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并及时修订相关管理办法,以此为依据对学校危险化学品进行监督和管理。各系要根据本单位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种类、危险特性制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请购者和使用人对所请购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条 学校对危险化学品实施全过程管理,各职能部门、使用部门和使用责任人依照分工履行有关职责,建立采购、领用、使用、保管、处置的台账,确保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三章 申购管理
第八条 所有危险化学品由学校统一采购,归口管理。学校职能部门委托符合要求的单位凭国家批准的有关资质统一采购危险化学品。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通过“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系统一进行,申请人提出申购需求,经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保卫处(剧毒品的申购)、教务处(易制毒、剧毒品的申购)审核通过后,完成申购程序。
第十条 密封性放射源与非密封性同位素的购买,必须根据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提供申请报告。报告中须写明申请理由、购买密封性放射源与非密封性同位素的品名、数量、活度,注明购买实验室为已经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可以进行密封性放射源与非密封性同位素实验的实验室;具有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持有上岗证书的操作人员;密封性放射源与非密封性同位素废弃物的处置方案等材料,经学校辐射防护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方可办理申购手续。密封性放射源与非密封性同位素到货后,须在“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系统一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对申购需求在时间上有提前量考虑。申请人提出危险化学品申购需求后,各审核单位须尽快对申购需求进行审核。
第四章 运输与领用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由学校委托单位负责实施,按国家有关规程操作。
(一)必须委托专门车辆运输,不得使用乘运车辆装运危险化学品。
(二)化学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放、混装。
(三)有关人员应事先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能,掌握应急处置 要领,穿戴防护用品以及携带必要工具。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领用要坚持专人负责制,申请人完成申购程序并审核通过后,学校职能部门委托的供应单位应及时与申购人取得联系,按约定时间送货上门。申请人应本人或委托专人进行危险化学品领用交接手续,完成领用程序。
第十四条 剧毒化学品的领取必须严格遵守双人收发制度。仓库管理员发放时必须核对领用人的有效证件。
各实验室应坚持“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实验使用有剩余时,应存放在校危险化学品仓库,并办理存放手续。
第十五条 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必须遵守双人领取制度。仓库管理员发放时必须核对领用人的有效证件,配合危险品仓库办理备案手续,接受公安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领取数量不得超过一周的用量。
第十六条 领取危险化学品时,应仔细核对品名、规格、数量和 检查包装,确认无误后签收。危险化学品领用后应及时分类并有序存放于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加强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气体钢瓶在运转时要旋上钢帽,使用专用小推车,轻装轻卸,严禁抛、滚、撞,保证运转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八条 教学、科研实验工作需要使用特殊物品(细菌、病毒 等样品)时,如果需要进口,必须获得陕西省卫健委批准,并办理报关手续。国内运输与使用细菌病毒等致病性特殊生物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办理许可手续。
第五章 保管与使用
第十九条 学校危险品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监测、报警等安全措施、设备和装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仓库应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 各实验室应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药品柜、试剂柜和储存柜,分类有序存放各类危险化学品。
(一)剧毒品:必须存放在剧毒化学品储存柜中,并配备技防 监控设备。剧毒品应严格按照“五双”制度进行管理,即“双人保管、 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剧毒品的领用、存取、使用和处置的全过程都应登记至《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剧毒化学品使用记录簿》。
(二)易制毒、易制爆和管制药品:存放于有锁的试剂柜中。 其中易制毒和管制药品的领用和使用过程要记录在《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易制毒和管制药品使用记录簿》中,严格遵守“双人领用、双人保管、双人记录”的管理规定。
(三)爆炸品:装瓶单独存放在具有防爆功能的化学品储存柜内。使用时要避免摩擦、震动、撞击和接触火源。
(四)可燃、易燃气体:要密封防止倾倒和外溢,要远离火源和易产生火花的器物。
(五)可燃、易燃液体:要密封防止倾倒和外溢,存放在阴凉通风的防火安全柜中,要远离火源、易产生火花的器物和氧化剂。
(六)易燃固体:与氧化剂分开存放,远离火源。
(七)强氧化剂:与酸类、易燃物、还原剂分开存放于阴凉通风处。使用时注意切勿混入木屑、碳粉、金属粉、硫、硫化物、磷、 油脂、塑料等易燃物。
(八)强酸、强碱:存放于防腐蚀的试剂柜中。
第二十一条 各实验室要坚持“用多少,申购多少”的原则,不在实验室内存放大量危险化学品。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核查,做到账账、账物相符。
第二十二条 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前,应接受详细指导,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防护措施,实验须两人或两人以上操作。
第二十三条 对压缩(液化)气体钢瓶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
(一)气瓶必须直立放置并妥善固定,要做好气体钢瓶和气体 管路标识,有多种气体或多条管路时需制定详细的供气管路图。
(二)气瓶应存放在阴凉、干燥、远离火源热源的地方,严禁放置在烈日或高温下,易燃气体钢瓶与明火距离不小于 5 米,氧气钢瓶严禁沾污油脂,注意手、扳手或衣服上的油污以免发生爆炸。
(三)严禁将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等放在一起使用。可燃气体要有报警装置,隔离使用,防止事故发生。空瓶与满瓶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四)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 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五)液化气体气瓶在冬天或瓶内压力降低时出气缓慢,可用热水加温瓶身,不得用明火烘烤。气瓶用毕关阀,应用手旋紧,不得用工具硬扳,以防损坏瓶阀。
(六)严禁将气瓶内气体用尽,一般应保持 0.05MPa 以上的残余压力。可燃性气体应保留 0.2-0.3MPa,氢气应保留 2MPa 的余压,以备充气单位检验取样所需和避免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
(七)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钢瓶使用须安装专用减压阀。不得私自拆装钢瓶阀门,发生故障及时报送有关部门检修。
第二十四条 使用特殊生物品必须在满足实验规定要求的实验室内进行,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加强生物安全管理, 做好安全防控预案,确保安全。
第二十五条 放射性物质的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验后的废液及残渣须按照《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妥善处置。长期不用的、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应贴好标签、分类包装后送学校实验室废弃物回收点统一集中处理。对于剧毒品、气体钢瓶的处置,要上报教务处,由学校联系有资质的单位集中回收处置。
第二十七条 任何实验室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转让剧毒化学 品、易制毒化学品。确实因科研协作项目需要,须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报公安部门批准方可接收和转让。严禁在非活性实验室使用或私自向外单位转借与调拨放射性同位素。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制订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九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所在单位须立即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救援工作,抢救受害人员、控制危害扩散,并报告保卫处和教务处。发现危险化学品被盗、丢失等情况,须立即报告保卫处和教务处,必要时报警请求公安机关介入处理。
第七章 检查与罚则
第三十条 各系应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情况定期与不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自查工作;接受保卫处、教务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及时通报并切实整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单 位主管领导和事故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生效的校内其它相关办法或规定与本办法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3:
西安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管理,防止废弃物污染校园环境,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及《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过程中产生的有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并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污染物。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学校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实验室废弃物回收点的设置建议和管理。
(二)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暂存、转移等。
(三)与相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联系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办理相关处置手续。
(五)监督检查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落实情况等。
第四条 各系是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须根据 本系废弃物特点,制订相关废弃物安全管理细则和危险废弃物泄漏的应急预案。
第五条 各实验室须执行学校和各系的具体规定,做好实验 室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等的各类人员须经过废弃物收集、处置的相关培训,掌握相关知识和要求。
(二)须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三)要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填写的废弃物“校内转移单”须留存备查。
第六条 各系、各实验室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管理实验 室废弃物,禁止任何系和个人随意弃置废弃物。对于违反规定的相关系和个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废弃物的回收与暂存
第七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所产生危险废弃物类别、特性配 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收集容器或装置。容器不能有破损、损坏或其它可能引起废弃物泄漏的安全隐患。
第八条 实验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须进行分类收集,禁止将 易发生化学反应的废弃物混装、固液混装,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放,严禁将实验室废液直接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将实验室固态废弃物随意丢弃。
第九条 收集容器或装置应在醒目位置粘贴相应废弃物标签,详细标明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与特性、产生废弃物的单位、经办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条 已收集的废弃物应加强安全防护,及时运送到学校指定的废弃物回收点。
第十一条 特种实验室废弃物(例如剧毒化学品、危险性气体 钢瓶等)应妥善保存于实验室,报教务处联系相关处置单位上门回收。
第四章 废弃物的转移
第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联系环境保护、安监、公安等行政部门办理废弃物转移备案手续,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转移及处理废弃物。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在转移废弃物到学校指定的回收点或转移给经教务处联系的上门直接收取废弃物的单位时,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办理转移手续。
第五章 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处理
(一)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低于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方能直接排入大气;产生有毒气体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必须有实验废气的吸收或处理装置,使有害气体被吸收后再通过通风橱排出。
(二)实验中产生的酸、碱废液必须经中和处理并达到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排放,严禁将未经处理的酸、碱废液直接倒入水 池排入下水道。
(三)未处理的废酸、废碱溶液,实验中产生的有害、有毒废液应分类收集于专门的废液收集容器中,禁止将易发生化学反应的废液混装在同一收集容器内。含重金属的废液,不论浓度高低,必须全部回收。收集容器中的废液不应超过容器最大容量的80%。
(四)实验室所产生的各类危险化学固态废物,包括:固态、半固态的化学品和化学废物;原瓶存放的液态化学品;化学品的包装材料;废弃玻璃器皿;一次性手套、滴管等,应收集在安全牢固的包装材料(如纸箱、编织袋等)内,确保转运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五条 实验用麻醉品和管制类药品的处理过期的固体药剂、浓度高的废试剂、麻醉品、管制类药品等必须保持原标签完好、清晰,由原器皿盛装暂存,集中上报后由教务处联系相关单位统一处理,不得随意掩埋或倒入收集容器内。
第十六条 废弃剧毒品应上报教务处,由学校联系相关单位统一上门回收处理。
(一)不同种类的剧毒废液,应分别暂存在单独的容器中并做 详细记录,不能将几种剧毒废液混装在一个容器中。
(二)废弃的剧毒化学品,必须保持原标签完好、清晰,由原 器皿盛装暂存。剧毒化学品的包装材料及空瓶等,应单独收集存放,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七条 实验室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
(一)带有放射性的废弃物必须放入指定的、具有明显标识的专用容器内封闭保存,并防止泄漏或沾污,存放地点应有效屏蔽防止外照射;放射性废物的存放应与其他废弃物分开,不可将任何放射性废物投入非放射性垃圾桶或下水道。
(二)放射性废物的存储要防止丢失,包装完整且易于存取, 包装上须标明放射性废物的核素名称、活度、其它有害成分以及使用者和日期。应经常对存放点进行检查和检测,防止泄露事故的发生。
(三)放射性废物的处置应报送校辐射防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及时送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第十八条 实验动物尸体的处理
(一)动物实验后,不得将动物的尸体或器官随意丢弃或焚烧,必须存放在单位或学校指定的动物尸体回收冰柜内,统一按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处理。
(二)凡产生动物尸体的实验室应做好相关记录,内容包括: 单位、动物名称、数量及属性等。
第十九条 生物实验废弃物的处理
(一)参照国家颁布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进行生物实验废弃物的管理,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有关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医疗废物的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实验室内放置相应类别的废弃物收集器具。
(二)收集医疗废物使用的容器或者专用包装袋应当符合《医 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的规定。
(三)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所有感染性材料必须在实验室内清除污染、高压灭菌灭活,然后转移至学校生物废弃物回收点。
1.涉及感染性高危险废物(含有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 种、毒种保存液等)应当经高压蒸汽灭菌或化学消毒剂灭菌灭活处理后,再按感染性废物的管理要求收集在黄色医疗废弃物垃圾箱中。
2.容易刺伤或割伤人体的损伤性废弃物(注射针头、手术刀 片、载玻片、玻璃安瓿等)必须收集在利器盒中。
3.实验中使用的过期、淘汰、变质的药品收集在黄色医疗废弃物垃圾箱中。
(四)分类收集的医疗废弃物达到专用包装袋或容器的 3/4 时,应当将专用包装袋或容器严密封口,收集容器外贴标签,注明名称、主要成分和类别(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
(五)按规定的时间将无破损、无渗漏的医疗废弃物专用包装 袋、利器盒送达学校生物废弃物回收点,由学校统一处理。
第二十条 其他实验室废弃物的处理
(一)普通钢瓶拟报废时,应上报教务处,由学校联系有资质单位统一处理。
(二)实验室产生的针头、刀片、碎玻璃等容易刺伤或割伤人 体的尖锐废弃物,应收集在利器盒中,参照医疗废弃物中“损伤性废 弃物”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生效的校内其它相关办法或规定与本办法的内 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